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海毅(绰号“海龟”),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1********,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藤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海毅与周某甲(已判刑)、周某乙等人(另案处理)在藤县**镇**街的**休闲吧饮酒后出门离开时,与正在门外的被害人黎某甲、黎某乙等人发生冲突,后刘海毅、周某甲、周某乙对黎某甲、黎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周某甲在附近的一夜宵店内拿来一把刀具将黎某甲、黎某乙刺伤,后刘海毅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黎某乙腹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黎某甲腰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毅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并构成十级伤残,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理翔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海毅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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