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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海洋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海洋,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78********,土家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刘海洋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楼**号被害人蒋某某的家中,通过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在将蒋某某放于卧室床边的裤子荷包内钱包里的1200余元现金盗走时被蒋某某发现,刘海洋仓皇逃离现场,将作案时用于照明的打火机遗漏在房间内,盗得赃款已被其挥霍。后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遗留现场的打火机上提取到的可疑斑迹中检出的男性DNA与犯罪嫌疑人刘海洋血样DNA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民警在自流井区五星街将刘海祥抓获,归案后刘海洋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二、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刘海洋的供述和辩解;

四、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五、鉴定意见:自贡市公安局无证鉴定所关于DNA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海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海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莉

检察官助理:谌凯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海洋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卷2册、碟2张,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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