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海洋,化名李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东街**排**号,原唐山市路南**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副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尚某某、王某甲为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于2017年2月28日成立了唐山市路南**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贸写字楼1207号、1208号,经营范围木耳灵芝人参种植、食用农产品、药品批发零售等,尚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尚某某、王某甲虚构公司在吉林省图们市石砚镇河北村有食用菌种植基地、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等事实,指使公司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借款合同的手段,欺骗群众投资,投资款由群众和会计转入尚某某账户,至2018年6月底公司停业。期间,被告人刘海洋、许武德、马宝军、王某乙等人先后任公司业务员,后许武德任公司经理,刘海洋任副经理,马宝军任副经理,王某乙在许武德离职后任公司负责人。刘海洋、许武德、马宝军、王某乙明知公司经营范围及未办理金融许可证的情况,通过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获公司提成,且刘海洋、许武德、马宝军在公司使用化名。经审计,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4181190元(含复投数额),涉及投资群众172人,返本息7224090元。经查,被告人刘海洋向裴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郝某某、宫某某、魏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330500元(其中上单收入829000元,转单收入50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投资登记表、财务进账明细、每日收支明细、账户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款合同、收据等书证;
2.刘某某、梁某甲、王某丙、马某某、王某丁、邵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梁某乙、田某某、王某戊、魏某某、田某某、闫某某、韩某某、孙某某、高某某、郝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海洋及许武德、马宝军、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淑艺
2020年4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海洋现羁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