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海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村**排**号。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涛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海涛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虚构从事的工作取得被害人于某某信任,以谈朋友为幌子,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累计25.6万余元,用于其个人挥霍;
被告人刘海涛于2010年2月25日,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5000元,用于其个人挥霍。
被告人刘海涛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于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2.证人秦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海涛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涛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供其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月明
检察官助理:尚洪剑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海涛现被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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