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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海涛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6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66********,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河北省保定市税务局莲池区分局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现住地河北省保定市**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二人在约定的保定市莲池区复兴路地道桥西桥头见面后,被告人刘某某持小刀刺、用棒球棍击打被害人孙某某的身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全身多部位创口累计长度达15.0厘米以上,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宁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地河北省保定市**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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