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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海涛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刘海涛,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200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组,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楼。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海涛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附近将被害人范某某的一辆白色酷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20元。后被告人刘海涛又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一巷丁字路口处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87元。

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海涛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颖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海涛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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