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377号
被告人刘海燕,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彭水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至2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海燕在网上冒充卖口罩经销商,通过在QQ群发布低价口罩销售、口罩照片、有口罩现货等虚假信息,吸引网友在其处购买口罩,从而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26500元。其中,2020年2月7日,刘海燕以上述方法,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300元;2020年2月8日,刘海燕以上述方法,从被害人周某甲处骗取4500元;2020年2月8日,刘海燕以上述方法,从周某乙处骗取121700元。
2020年2月11日,刘海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3日、14日,被告人刘海燕分两次主动退赔共计6.5万元给被害人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反诈中心查询情况、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周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海燕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提取、扣押、封存笔录以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刘海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海燕在案发后,主动退出了部分赃款,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海燕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淦沛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海燕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6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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