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刘海英,女,汉族,湖北汉川人,1972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21110662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卜省村150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海英在本市**乡**村**路口,向吸毒人员岳某某贩卖毒品“麻果”4颗,通过微信支付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
2019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刘海英在本市**乡**村自己家中,向吸毒人员章某某贩卖毒品“麻果”4颗、冰毒4管,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240元;
2019年9月5日9时许,被告人刘海英在本市**乡**村自己家中,再次向吸毒人员章某某贩卖毒品“麻果”3颗,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200元;
2019年9月5日9时许,被告人刘海英在本市**乡**村,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岳某某贩卖可疑毒品药丸6颗(净重0.61克)、可疑毒品晶体3管(净重0.06克),未收取毒资,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可疑毒品药丸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可疑毒品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称重笔录、取样、封装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人体尿样提取笔录、微信账单截图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章某某、岳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刘海英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英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志雄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海英现被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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