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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海龙诈骗罪)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三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海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1、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刘海龙伙同他人,通过在快手打虚假化妆品广告的方式吸引网友添加快手号、QQ号、微信号,进而在聊天的过程中以先交定金后发货等方式骗取安徽省宿州市的未成年被害人王某某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款共计人民币33600余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刘海龙伙同他人,通过在抖音打免费领取苹果iphone11手机广告的方式吸引网友添加抖音号、QQ号,进而在聊天的过程中以扫码转账十倍返现等方式骗取四川省广安市的未成年被害人胡某甲微信转账款共计人民币60300余元。

2020年7月22日至24日间,被告人刘海龙通过在快手打免费领取苹果iphone11手机广告的方式吸引网友加入QQ群,然后在QQ群中发布事先准备好的虚假退保证金、收到手机的聊天记录等信息诱骗网友添加QQ号、微信号,进而在聊天的过程中以审核信誉等方式分别骗取天津市武清区的未成年被害人卢某某、黄某某转账款人民币4500元、7400余元。

被告人刘海龙后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海龙一方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QQ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胡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海龙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海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海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海龙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海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宇

检察官助理任军营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海龙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光盘1张、手机1部、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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