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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涛、王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七里**村**组。因犯盗窃罪,2010年12月6日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19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31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15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24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12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3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6年7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5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组。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涛、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涛、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涛来到永定区**巷**号**楼,使用开锁工具撬门进入被害人邓某某的租住房里,盗走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华为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9元。

2、2020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涛来到永定区**巷**号**楼,使用开锁工具撬门进入被害人向某某的租住房里,盗走现金1500余元和一枚黄金戒指。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黄金戒指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80元。

3、2020年6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涛来到永定区**附近的五十亩小区,使用开锁工具撬门进入7栋305室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盗走现金2200余元。

4、2020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涛和王某某来到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天健佳苑小区K栋一单元10楼,由王某某在电梯口望风,刘涛使用开锁工具撬门进入1003室被害人欧某某的家中准备实施盗窃,但在房间内没有找到值钱的财物后两人便自行离开。

被告人刘涛、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害人邓某某、向某某、张某某、欧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涛、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涛、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第四起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本案第四起犯罪中,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涛、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涛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涛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涛、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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