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刘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刘涛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提供的网络管理操作平台,成为该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接受赌客陈某某、曹某某等人的投注,被告人刘涛通过赌客在其地方投注赌博时产生的码量获得“返水”,并从赌客赌输的金额中按比例“分红”。至案发,被告人刘涛接受他人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30万元以上,个人获利共计10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及转账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涛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涉案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雄杰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涛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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