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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涛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刘涛,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院**号**局。2019年3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同案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4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2004年,“恒天”体系传销组织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等地租赁房屋作为发展、管理传销人员的窝点(称之为“家”),通过“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提成和晋升的标准,逐渐成为体系较大、层级清晰的传销组织。2004年,该传销组织的A级老总为被告人刘涛、大B级经理为同案人王某乙(已起诉)等人、B级经理为同案人李某某(已起诉)等人、大C级主任为同案人王某甲(已起诉)等人、C级主任为同案人吴某甲、程某某、冯某某(均已起诉)等人、D级家长为尚某某等多人、E级学员为吴某乙等多人。该组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形成了发展新人的一般模式,即收缴手机、断绝新人与外界的联系;锁上“家”门、不准新人离开,剥夺新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将新人留在传销窝点,持续上课洗脑,并殴打不配合的新人,直至新人以认购产品的方式变相交纳入门费,加入传销组织。

2004年10月8日,传销学员吴某乙以介绍工作为名,将高中同学即被害人陈某甲骗入其中一处传销窝点即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栋**房。次日,被害人陈某甲被传销组织收缴手机,经上课洗脑、聊天,被害人陈某甲明确表示不加入传销组织。经过数日的剥夺人身自由、持续上课洗脑、聊天后,被害人陈某甲坚决不加入传销组织。后家长何某某根据组织要求,在上述**房与被害人陈某甲谈心时,被陈某甲威胁让其离开。同案人王某甲安排何某某等级别较低的传销人员离开上述**房后,使用擀面杖、拳脚,同案人吴某甲、程某某、冯某某使用拳脚共同殴打被害人陈某甲,致被害人陈某甲当场死亡。

按照组织逐级汇报的规定,同案人王某甲立即打电话向同案人李某某汇报,并请示如何处理尸体;同案人李某某亦逐级请示传销组织的上级领导。之后,同案人王某甲叮嘱家长尹某来安排传销学员暂住其他传销窝点,不能回上述**房。案发当晚,传销组织的A级老总刘涛、大B级经理王某乙、B级经理李某某与王某甲、吴某甲、程某某、冯某某汇合,安抚、劝慰同案人王某甲、吴某甲、程某某、冯某某,并决定分割尸体后抛至偏远地方。次日,同案人李某某、王某甲、吴某甲、程某某、冯某某在上述**房,使用钢锯、刀等分割尸体,用黑色塑料袋、胶带等包装后,与作案用的钢锯、刀具及被害人的行李物品等,分别装入三四个行李箱、行李包。后同案人王某乙、李某某、王某甲、吴某甲、程某某、冯某某分工合作,将上述行李箱、行李包扔到不同的偏远地方。为掩盖罪行、逃避侦查,同案人王某甲分尸时用刀具刮花尸体的脸部;抛尸后,该传销组织统一口径,称被害人陈某甲已被送走,并支付家长尹某某路费,安排其离开广州市;一两个月后,被告人刘涛、同案人王某乙、李某某等人将传销组织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搬至佛山市顺德区等地。

2004年12月16日,被害人陈某甲的部分尸块在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草丛中被发现(经鉴定,死者为男性,分析年龄25岁左右,推断身高为170cm左右,综合分析死亡时间距离检验时间约2个月左右;因尸块缺失头部及躯干部等主要脏器及组织,故不能确定死者死因;两袋尸骨来自同一男性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该男性个体为陈某乙和任某某亲生儿子的可能性大于99.99%)。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涛在山东省青岛市被抓获,因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13日被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 证人肖某某、姚某某等十四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涛及同案人王某甲等六人的供述及辩解;

4. 番公刑(技法)〔2004〕字第578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三份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无视国家法律,与同案人王某甲、吴某甲、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并授意同案人在事后进行分尸、抛尸,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莉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涛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9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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