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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涛故意杀人案)_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公诉刑诉〔2017〕17号

被告人刘涛,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67********,汉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人,系千阳县基督教会牧师,家住千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涛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千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千阳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6年11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9日,千阳县基督教会发现被告人刘涛的生活作风有问题,同年8月12日教会研究决定欲将其开除。对此被告人刘涛对教会长老郑**心生怨恨,并产生杀害郑**孙子的念头。当日被告人刘涛驾驶摩托车在千阳县桥南加油站购买了60元汽油返回家中,将装汽油的塑料桶放入电动车上的蓝色机油桶内,后驾驶该电动车回到千阳县基督教会自己办公室。通过郑**和刘**将郑**的孙子郑**叫至其办公室内,趁其不备,拿起办公桌上的一块石头向郑**的头部猛击数下,将其砸晕,随后又拿起放在茶几上的菜刀在郑**的脖子及喉部连续切割,直至死亡。随后用自己的手机对现场进行拍照发至其微信朋友圈,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郑**系遭受锐器砍击、切割颈部致左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等;

2.书证: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报告等;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110接警电话录音、加油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以残忍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莉

2017年4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千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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