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2012年4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7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2月0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的某一天,刘涛以人民币300元现金的价格卖给某某甲冰毒0.3克。
经侦查, 2019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涛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区**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刘涛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
2.证人桑某某、某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刘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涛2017年4月26日因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涛为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涛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涛十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涛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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