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282号
被告人刘涛,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段**号,暂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涛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涛经事先微信和电话联系,到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楼梯间,以850元的价格将一袋净重0.8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姚某某,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及刘涛用于联系的手机一部,另从刘涛身上查获一袋净重0.43克的甲基苯丙胺和一片净重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被告人刘涛在本院审查期间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涛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提取封存、扣押、称量及材提取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徐建辉
检察官助理 冯文达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涛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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