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刘润,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乡**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社区**栋**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30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润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记挂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0日21时许,刘某甲(己判决)与谢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润等人驾车到万宝刘某乙家去问刘某乙为何带人砸了游戏厅,刘某乙父亲回复刘某甲说刘某乙没回家,然后驾车回娄底。在回娄底的路上,刘某乙打电话给刘某甲,说为什么找到他家去了,有本事找他去,在电话中扬言要搞死刘某甲,并约刘某甲三大桥见面。刘某甲与刘润等人驾车至雄冠大酒店的红绿灯路口,看到陈某某驾驶湘******与刘某乙也在红绿灯路口,陈某某要刘某甲随他去长岛国际方向,但刘某甲开车跟了没多远,发现刘某乙一方有人埋伏在龙城国际附近,就没下车往市内方向走。过了娄底市妇幼保健院红绿灯路口后,刘某甲将车子停在路边,陈某某与刘某乙驾车追上刘某甲的车并停在旁边,刘某甲车上的谢某某、刘润等人持刀下车去砍刘某乙的车,被砍坏玻璃后,陈某某驾车与刘某乙往中级法院方向走,至中级法院转弯处掉头往市妇幼保健院方向,并打电话给刘某丙求援,到市妇幼保健院西门前的路段时,刘某乙坐的车与刘某甲的车迎头相撞,两车撞停,刘某甲与谢某某、刘润等人持刀将刘某乙砍伤,随后谢德飞、刘润等人后驾车逃去。稍后,刘某乙方的车牌号为湘******的黑色奥的越野车赶至,该车上下来几个人持刀追打没有逃走的刘某甲,将刘某甲砍伤后,持刀坐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9年9月15日,公安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罗家小区附近将被告人刘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材料、处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 被告人刘润及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润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润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刘润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扬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润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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