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刘涪津,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楼**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限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涪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涪津来到都江堰市税务局5楼501室,将被害人杨某某背包内的4200余元现金盗走。
2019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刘涪津来到广安区金安大道193号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楼局长办公室,将被害人李某某的15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涪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涪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涪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涪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涪津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10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垚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涪津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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