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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淑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刘淑敏,女, 1959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港**区**栋**房,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淑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王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注册成立天津**投资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以合伙为名,向全国多个省市地区的多名不特定投资人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通过网络、讲解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间,先后吸收公众投资额达七亿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淑敏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间,任职天津**投资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伙同王某某、谭某某等人面向社会公众为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刘淑敏在任职期间,组织与353名投资人签订合同486份,金额共计7130 0000元,其中112名投资人涉及返还本金金额合计1575 6500元,316名投资人涉及返还利息金额合计443 04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金额合计5111 3100元。被告人刘淑敏从公司领取佣金共计2250 6950 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淑敏刑拘在逃,于2020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投资理财协议、专项审计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淑敏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淑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淑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淑敏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淑敏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 雪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淑敏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专项审计报告》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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