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冠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刘某发,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山东省平度市**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抢劫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发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月11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发伙同宋某某(已判决)预谋抢劫,二人酒后在鸡冠区**小区附近乘坐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黑G****9号出租车,宋某某坐在副驾驶,刘某发坐在后排。当车辆行驶至鸡冠区**变电所附近时,宋某某让杨某某将车停下,掏出随身携带尖刀抵住杨某某,让杨某某将钱全部拿出,又让逼迫杨某某将皮夹克(价值人民币630元)脱下。杨某某被迫将现金人民币165元及皮夹克交给宋某某后,宋某某与刘某发下车离开。杨某某驾车掉头时将宋某某撞倒后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发逃跑。案发后,被抢劫财物被公安机关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投案经过、案件侦破经过、搜身笔录、退赃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宋某某抢劫案卷宗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证明。
2.证人王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 同案宋某某的供述。
5. 被告人刘某发的供述与辩解。
6. 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发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发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发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盛锋
检察官助理:刘培杰
2020年11月14日
附:1.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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