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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清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刘清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7********,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津南*甲分公司、津南**部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门**室。因本案于2018年5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清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12日第二次补查重报。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津南区分别注册设立津南*乙、*甲、*丙分公司,被告人刘清源任*甲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后因经营问题,津南三个分公司合并成为津南**部,被告人刘清源成为该**部实际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在津南区所有业务。被告人刘清源任职期间,带领业务团队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融资租赁汽车业务等为由,以许诺预期年化收益率5%-14%的高息为诱饵,通过签订《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通过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该津南分公司配备的POS机,将吸收来的存款转账至江苏**管理有限公司及受该公司委托收款的相关公司。在2017年6月,因资金链断裂,江苏**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归还集资人本金、利息。经审计,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清源及其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3490000元,返还本金7638733.26元,返还利息3411036.21元,集资人损失总额为人民币22440231.53元。

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刘清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注册信息、受益权转让合同、资产管理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集资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审计报告;

4.被告人刘清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清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造成集资人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清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海峰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清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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