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刘湘,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430204198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路**号**栋**号,现住址株洲市天元区**小区**公寓**座**号,无业,2007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现羁在押。
值班律师张云霞,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湘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湘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上午,吸毒人员宾某某(已行政处罚)用微信语音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湘要求购买价格400元的毒品“K粉”,双方约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刘湘租房楼下交易。双方按约定见面后,刘湘拿出1包“K粉”(约0.5克)给宾某某,宾某某称先欠400元,刘湘表示同意。2020年8月10日,宾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400元给刘湘。2020年08月13日凌晨,公安民警将刘湘抓获,从刘湘身上查获3包“K粉”,分别重0.59克,0.45克,0.41克;从刘湘租房查获1包“K粉”,重27.02克,公安机关已经将“K粉”依法扣押。
经鉴定,从刘湘处查获的“K粉”含有氟胺酮成分。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刘湘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湘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K粉”28.9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湘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刘湘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湘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胜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湘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案卷二册、光盘八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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