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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溥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刘溥,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岐山县**乡**村**组**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2012年4月20日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6日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查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溥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百隆广场B座16楼太空青旅宾馆内,将被害人唐某某放置在床铺上的笔记本电脑偷走,经雁塔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元,后刘溥将上述笔记本电脑销赃给本市碑林区赛格电脑城好伙伴二手电脑超市。2019年11月27日17时许,便衣民警在西安市雁塔区新家坡小区将被告人刘溥抓获,次日,根据被告人刘溥的供述在上述电脑超市查获被盗电脑,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溥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溥系累犯,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溥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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