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刘滨,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22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18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30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2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9月4日被该局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滨先后至徐州市铜山区、泉山区、枣庄市薛城区等地,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他人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滨至徐州市文化宫附近的邮政储蓄门口,盗窃红色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张某甲。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滨至徐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西门解放南路路东公交站台后非机动车停放处,盗窃欧派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以5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张某乙。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30元。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滨至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附近公交站台, 盗窃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4.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刘滨至徐州市铜山新区北京南路南洋国际农商银行大门外非机动车停放处,盗窃张某丙的华承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02元。
5.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滨至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北京南路南京银行对面集慧建筑工地门南侧,盗窃新蕾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曹某某。
6.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滨至徐州火车东站广场南侧蓝天大楼西门的老凤祥金店门口, 盗窃杜某某欧派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
7.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滨至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燕山北路银座商场门口,盗窃捷马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滨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滨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莉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滨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刘滨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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