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刘灯献,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342130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庙庄**户。1997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灯献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灯献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旬至2018年8月10日,田某某(已判决)、冀某甲(另案处理)伙同冀某乙、侯某甲(均已判决)等人为非法牟利,在上海杨浦区军工路森林公园附近虬江码头小树林、上海市杨浦区江湾机场闲置空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扬市场附近公墓旁边、上海市宝山区罗店、潘泾路月罗公路附近废弃厂房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桥外环线绿化带内开设二八杠赌场,纠集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8年4月中旬至6月中旬,被告人刘灯献为该二八杠赌场搭建用于赌博的帐篷及望风,超过四十场次。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灯献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同案人任某某、胡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中旬至2018年8月10日,田某某伙同冀某甲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桥外环线绿化带等地开设二八杠赌场,纠集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8年4月中旬至6月中旬,被告人刘灯献为赌场搭建帐篷、望风的事实。
2.证人朱某甲、徐某某、赵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朱某乙、曾某某、沈某某、谢某某等的证言证实,上述赌客均多次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桥外环线绿化带内二八杠赌场赌博,该赌场在杨浦、宝山等地也开设过,从2018年4月底开始,一直到8月上旬结束,该赌场有窑车接送赌客,赌场人多时有百余人参赌,少也有三、四十人参与二八杠赌博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同案人冀某乙、李某某等处扣押涉案移动电话的事实。
4.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证实,同案人杨某某、李某某及部分赌客辨认了赌场开设地点的事实。
5.公安机关拍摄的微信群截图照片证实,同案人任某某在梦想坚持着同行的群内发布赌场的相关信息以及其与李某某、侯某乙、杨某某等工作人员关于二八杠赌场的聊天记录。
6.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灯献前科情况及其系累犯。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灯献到案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灯献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刘灯献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灯献对指控罪名及指控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灯献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灯献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灯献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灯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灯献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灯献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弋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灯献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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