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刘灵强,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塘**号。被告人刘灵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伊扩,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区**号之三。被告人王伊扩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灵杰,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塘。被告人刘灵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飞,,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飞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刘灵杰、李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刘灵杰、李飞经事先预谋,先后搭建“盛希泉藏之都”、“盛希玩古藏今”虚假网络拍卖平台,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谎称被害人所持有的藏品具有较高价值,将藏品放置于前述拍卖平台易于出售且成交价格高,从而骗取被害人缴纳拍卖服务费用。其中,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李飞负责分别寻找并诱骗被害人,被告人刘灵杰负责编造修改该拍卖平台的拍品数量、竞拍过程、成交记录、成交价格等数据。前述四名被告人共计骗取5名被害人人民币84300元。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20日间,前述款项由四名被告人约定共同使用分配。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飞因故不参与平台分成,但经被告人刘灵强、刘灵杰、王伊扩的许可,仍单独利用该拍卖平台诈骗他人钱财,并给予被告人刘灵杰劳务费。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刘灵杰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82300元;被告人李飞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5300元。具体包括:
(1)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李飞、刘灵杰采用上述手段,先后2次骗取被害人陶某某共计人民币4800元。
(2)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李飞、刘灵杰采用上述手段,先后15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44900元,其中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刘灵杰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42900元。
(3)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李飞、刘灵杰采用上述手段,先后3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8400元,其中被告人李飞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5600元。
(4)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刘灵杰采用上述手段,先后3次骗取被害人洪某某共计人民币18200元。
(5)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刘灵杰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8000元。
2.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谎称有买家意图购买被害人谢某某童的藏品楠木,但需要被害人谢某某办理权威收藏证书作为保障,后两名被告人以与被害人谢某某合作出资办理收藏证书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支付人民币40000元,并至某文印店制作虚假的“权威证书”展示给被害人。
3.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李飞在被害人张某某无意继续缴纳费用参加网络拍卖平台拍卖的情况下,谎称广东电视台有藏品售卖活动,通过合伙出资参加电视台藏品售卖活动的方式先后4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王伊扩、刘灵杰、李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飞案发后退赔给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7250元,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身份信息表、收条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刘灵杰、李飞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李飞、刘灵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刘灵杰、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灵强、王伊扩、刘灵杰、李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伊扩、刘灵杰、李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晨
检察官助理:周玮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灵强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伊扩、刘灵杰、李飞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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