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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灼权、朱某某贪污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刘灼权(绰号“肥权”),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绰号“咸鱼仔”),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总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刘灼权涉嫌强迫交易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广州市增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11月2日、以被告人刘灼权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予以并案处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时任原增城市朱村街朱村村党支部书记的同案人朱某丙、村委会主任的同案人朱某乙、村委会副主任兼治保主任的同案人朱某丁(均另案起诉),伙同任朱村村十一社社长的被告人朱某甲、会计朱某戊和出纳朱某己(均已判决)经商量策划后,共同利用协助原增城市朱村街道办事处在朱村村十一社开展电子五所项目征地、清表工作的职务之便,以社会人员、被告人刘灼权的名义与十一社签订承租20.5亩土地的虚假租地合同,从而骗取国家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9.72万元。事后,被告人刘灼权将收到的59.72万元补偿款取现全部交给同案人朱某丁,并由被告人朱某甲与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6人将全部赃款均分,被告人刘灼权未分得赃款;

2. 1999年6月2日被害人陈某某(中国台湾省人)以东莞樟木头兴邦电子厂的名义与原增城市朱村街朱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租赁土地种植合同》,租赁该村万年荫农场(包括土名万年荫、黎屋两块地)共397.5亩山地用于养殖和种植经营,多年来一直如约向朱村村委会支付租金。2010年以来,时任原增城市朱村街朱村村党支部书记朱某丙、村委会主任朱喜某丙添、村委会副主任兼治保主任朱某丁,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工作便利,提前获知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朱村村征收包括上述涉案地块在内的土地的有关消息。为了获得土地征收中的巨额补偿,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经商量策划后,采取胁迫手段迫使陈某某在2012年7月27日以260万元的低价将该397.5亩租赁土地转租给朱某乙三人,并由被告人刘灼权作为名义上的承租人出面与陈某某签订《转租合同》。

2014年至2015年间,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朱村教育城)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村征地过程中,涉及上述万年荫农场(包括土名万年荫、黎屋两块地)的部分土地,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指使被告人刘灼权故意在该被征地块上抢搭竹架黑纱网棚,继而利用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协助朱村街道办事处征地清表的职务之便,让刘灼权以土地使用人的身份骗取国家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13.5952万元。事后,被告人刘灼权与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将非法所得全部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土地租用合同书》、《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合同》、《广州教育城一期土地征收补偿款协议》、《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存在租赁关系)》、任职证明、银行流水及收据等书证;

2.证人朱某庚、朱某壬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灼权及同案人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己、朱某戊的供述与辩解等。

5.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灼权、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19年4月4日

附:1.被告人刘灼权、朱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3册。

3.扣押的涉案农商银行卡1张,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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