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刘灿,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某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7时03分许,被告人刘灿伙同他人(在逃)前往清远市清城区清飞公路碧桂园江与城销售中心门口停车位处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粤RFJ522号黑色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37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2019年12月11日10时41分许,被告人刘灿伙同他人(在逃)前往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港华燃气公司门口停车位处盗窃了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粤RFC976号黑色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86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作案工具一批、摩托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灿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灿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