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炎,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77********,满族,大专文化,原系通化市**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通化市东昌区**街**委**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抓获,2019年6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解回,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炎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炎于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任通化市**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购买假的承兑汇票,抵顶公司资金的方式,将本公司资金400余万元占为己有,被其挥霍。刘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参保证明和银行流水等书证;
3.被害单位报案材料;
4.被告人刘炎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炎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波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刘炎现被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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