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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公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刘炜,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刘炜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漳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炜和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漳平市桂林街道九龙排档喝酒,随后又到漳平市顺达利娱乐公司第五大道酒吧内继续喝酒,因邱某某与其他客人发生争执,后被酒吧的现场经理及保安制止,邱某某等人想再进入酒吧,但被酒吧现场经理及保安等人拦住,后邱某某叫被告人刘炜将其闽******小车开到酒吧大门口,被告人刘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小车到酒吧大门口后,邱某某叫被告人刘炜驾驶小车朝酒吧大门冲撞过去,被告人刘炜明知酒吧还在营业,大门口有很多人和随时有客人进出,仍先后二次驾驶小车朝酒吧大门撞去,将酒吧大门撞坏,随后,被告人刘炜将小车从酒吧大门倒车后,驾驶小车逃离现场时,又开车连续撞到黄某某、聂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等人停放闽西南商贸城路边的4部小车,造成酒吧大门及4部小车严重损坏的后果,被告人刘炜驾驶小车撞坏车辆后,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酒后驾驶该车,沿漳平市和平南路往漳平二中方向继续行驶,被告人刘炜将该车开到漳平市**路**号门前,后将该车扔在路边后,同邱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漳平市第五大道酒吧大门及停车场的4部小车被损毁总计价值人民币72390元。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刘炜已赔偿漳平市顺达利娱乐公司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炜已赔偿聂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等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刘炜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被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白色陆风X7越野车1辆;

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刘炜的户籍证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邓某某、刘某某、陈某乙、郑某甲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乙、黄某某、聂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刘炜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察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漳平市公安局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炜在未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车肇事,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坏酒吧大门及连续撞坏4辆小车,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造成4辆小车和酒吧大门损坏总计价值72390元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炜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旺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炜现羁押在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物证:白色陆风X7越野车1辆

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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