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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炳光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刘炳光,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镇**街**号,现住天津市**镇**里**号楼**门**室。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炳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炳光在天津市西青区梅江永旺购物中心等地,虚构其能为被害人某某某保证中标、承揽工程的事实,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共计38000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刘炳光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炳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匡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炳光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六页。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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