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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燕茹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燕茹,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中宁县,住银川市金凤区**村**区**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燕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燕茹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4月,被告人刘燕茹虚构其家人需资金周转及治病的事实,向被害人李某甲(2万)、付某某(3.5万)、潘某某(0.5万)、何某某(0.5万)、谢某某(4.88万)、李某乙(1万)、牛某某(1.7万)、黄某某(1.4万)借款共计154800元。被告人刘燕茹得款后用于网络赌博,后失去联系。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燕茹在深圳被警方查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支付凭证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付某某、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燕茹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燕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154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燕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燕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燕茹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虓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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