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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爱福、于传生盗窃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爱福,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传生,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2008年7月21日因赌博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爱福、于传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爱福伙同被告人于传生、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公路东侧一厂房内,采取私接电线和变压器的方式进行窃电。经鉴定,窃电电量为355423.2KWh ,窃电金额为234081.72元。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于传生在现场经民警传唤到案,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爱福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爱福、于传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窃电,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传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匡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爱福、于传生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二页。

3.光盘五张。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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