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刘猛,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9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街**楼**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楼。2016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4月2日释放。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猛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刘猛见被害人刘某乙驾车从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商贸城内送货出来,以要求登记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保安室内,后被告人刘猛对被害人强行搂抱,并用手抚摸被害人刘某乙胸部、下体及臀部,强行猥亵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刘猛逃离现场,后于当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猛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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