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献雄,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87********,汉族,初中,驾驶员,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献雄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报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并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2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献雄驾驶装有毒品的云C22707货车由景洪市前往玉溪市。2019年7月8日11时许,刘献雄在玉溪市红塔区研和镇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内被抓获。当日20时许,经搜查,民警在刘献雄驾驶的云C22707货车驾驶室挡风玻璃上方的储物柜夹层内查获毒品104块零1袋。经称量、鉴定,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7890.55克,平均含量为6.28%;查获吗啡1865.08克,平均含量为67.7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献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7890.55克、吗啡1865.08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蕻娟
检 察 员:王连翠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献雄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肆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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