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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玉东盗窃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玉东,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辽县**乡**村**队。曾因盗窃,于2009年被开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辽源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10年被北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曾因盗窃,于201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13年被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锦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经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玉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玉东于2020年9月13日,在本市向阳村**队,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进入室内,在孙某某卧室内盗得现金约800元。被发现,刘玉东谎称找人便逃跑,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东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玉东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广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玉东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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