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刘玉云,男,1975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镇**中学出租屋。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原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光虎,男,1968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镇**社区**茶楼楼上出租屋。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玉云、刘光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刘玉云、刘光虎经预谋在彭州市濛阳镇蔬菜市场6号门门口,由刘玉云、刘光虎以让被害人陈某某拉货为由,将被害人陈某某骗走,后刘玉云返回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三轮轮电瓶车处,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红色三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被盗时价值人民币共计:261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玉云、刘光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云、刘光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玉云、刘光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玉云、刘光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玉云、刘光虎现羁押于彭州市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提讯证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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