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二部刑诉〔2020〕Z9号
被告人刘玉婷,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业恩平市**所**区护士,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路**宿舍**座**房,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路**号**房。2020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玉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玉婷和被害人胡某甲是小学同学,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玉婷得知被害人胡某甲因酒驾被恩平市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便慌称可以通过自己单位(恩平市**所)领导“走后门”的方式帮被害人将驾驶证拿回,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索取所谓“走关系”费用,被害人胡某甲委托朋友胡某乙通过微信分四次将合共12000元人民币转到刘玉婷的微信账户。此后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玉婷又先后编造自己在“走关系”过程被骗,需钱聘请律师打官司、需要钱去疏通关系等理由继续诈骗被害人,被害人胡某甲陆续通过本人微信向被告人刘玉婷转账共232次,合计人民币348532元。
在作案期间,被告人刘玉婷分多次向被害人胡某甲转回人民币合计21572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20次,合计19072元;通过银行卡转账3次,合共2500元)。
综上,被告人刘玉婷共诈骗被害人胡某甲合共360532元人民币,扣除已转回被害人21572元,实际得款33896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玉婷将上述诈骗得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费。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刘玉婷在恩平市**路**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相关书证;
3.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胡某丙、岑某某、胡某乙等六名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刘玉婷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频资料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玉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玉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勇
检察官助理:卢舒莹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玉婷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光盘22张;
3.本案扣押被告人刘玉婷苹果手机、苹果平板电脑、电脑主机、银行卡、银行U盾等物品,请法院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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