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刘玉宝,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1998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9月3日减刑释放;2003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20日减刑释放;2007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27日减刑释放;2010年3月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5日解除劳动教养;2011年9月9日因诈骗、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17日解除劳动教养;2014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7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0日犯因犯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6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玉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刘玉宝到诸城市**街**巷**号王某某住处,趁王某某熟睡之机,盗窃红色钱包一个及包内有现金约3000元、银行卡等物品。
2、2019年7月27日12年30分许,被告人刘玉宝到诸城市**街宫某某经营的“**工具”店内,盗窃现金150余元。
3、2019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玉宝到诸城市**街冯某某经营的“**煎饼店”内,趁冯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冯某某钱包内现金6500余元。
4、2019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刘玉宝到诸城市**路**市场袁某某经营的“**调味品商行”办公室内,趁袁某某熟睡之机,盗窃袁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98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玉宝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玉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玉宝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玉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玉宝现被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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