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检调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刘玉平,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41952********,汉族,小学文化,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玉平于2019年09月0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9月1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玉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9日06时50分左右,被告人刘玉平驾驶苏FA****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路城港新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所驾车前部碰撞被害人周某甲所驾由南向北行驶的悬挂号牌为95****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周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被告人刘玉平驾车逃逸。后被害人周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刘玉平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刘玉平身份信息、接处警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玉平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玉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玉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宏亮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玉平现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