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玉强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25号

被告人刘玉强,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花园**区**栋**楼**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巷**号附**号)。因犯盗窃罪,198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1996年6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06年2月28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6月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指定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管辖。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完结后,因属地管辖,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0年8月19日,以被告人刘玉强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管辖。2020年8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以被告人刘玉强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7时46分许,田某某通过电话找到被告人刘玉强,欲从刘玉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二人约定好在重庆市南岸区**花园**区**栋**楼**号刘玉强家外面的电梯口交易。18时6分许,田某某通过微信向刘玉强转账毒资385元。18时10分许,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金山派出所民警在上述电梯口将刘玉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其欲贩卖给田某某的毒品,为外用白纸包裹、内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封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一小袋以及一张锡箔纸包装的疑似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扣押编号1,疑似冰毒净重0.91克,疑似麻古净重0.09克,作为1号、2号检材全部提取送检)。民警当场对**花园**区**栋**楼**号刘玉强家中进行了搜查。从其客厅茶几上搜到一个正方形大中华烟烟盒内一个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麻古若干颗(扣押编号6,净重3.10克,作为7号检材提取送检3颗0.27克),搜到一个健胃消食片包装盒内用两个透明塑料袋分别包装的疑似冰毒两包(扣押编号5,净重分别为1.00克、0.94克,作为8号、9号检材全部提取送检),搜到一个短中华烟烟盒内一个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麻古若干颗(扣押编号7,净重1.27克,作为10号检材提取送检3颗0.26克);在刘玉强家中洗衣机上搜出放在一张红色烟盒纸板上的白色粉状物品(扣押编号2,净重17.28克,作为3号检材提取送检1.09克);在刘玉强卧室床上枕头边搜到一小包用白纸包装的、内有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海洛因1包(扣押编号4,净重0.04克,作为5号检材全部提取送检),搜到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海洛因1包(扣押编号3,净重0.12克,作为4号检材全部提取送检),搜到一个天子千里江山烟盒内用红色烟盒纸包装的疑似海洛因1包(扣押编号12,净重0.09克,作为6号检材全部提取送检)。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1号、2号、7号、8号、9号、10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号、5号、6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3号检材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海洛因、可卡因、MDMA、氯胺酮成分。刘玉强贩卖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合计7.56克,其中海洛因合计0.25克、甲基苯丙胺合计7.31克。

归案后,被告人刘玉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玉强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毒品扣押、提取、封存、称重、送检等笔录;

6.搜查、扣押、提取、封存、称重、送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玉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强违反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合计7.56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玉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玉强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玉强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  琬

检察官助理:莫  潋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玉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