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玉忠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玉忠,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1********,汉族,大学本科,驻马店市**农业养殖有限公司法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入室盗一队民警抓获,于2019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6日临时寄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玉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份,被害人酒某某经李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刘玉忠。刘玉忠自称认识北京部队领导,能帮正在服役的酒某某的儿子上军校,后酒某某按照刘玉忠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刘玉忠银行卡上26万元,用于刘玉忠给酒某某的儿子跑关系活动经费,并承诺于当年军校开学前将事情办妥。2012年9月份军校开学时,酒某某的儿子并未接到军校录取通知书,后酒某某多次通过李某某联系刘玉忠追问上学情况,刘玉忠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2年年底酒某某的儿子退役,2014年年初刘玉忠失联。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玉忠亲属已经将26万元全部退还被害人酒某某,被害人酒某某对被告人刘玉忠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玉忠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