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6287号
被告人刘玉斌,男,199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6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1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玉斌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18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刘玉斌及刘某甲、徐某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先后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鸿瑞宾馆”,利用扑克牌以“牛魔王”方式进行赌博。其间,刘玉斌、刘某甲叫来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梁某甲、梁某乙以前及本次赌博出“老千”为借口,当场强夺梁某甲、梁某乙、饶某某手机及现金,并掌掴梁某甲、梁某乙,并将梁某乙带入另一房间,分别逼迫梁某甲、饶某某以支付宝扫码转帐和微信转帐的方式将人民币17400元转给了刘玉斌,逼迫梁某乙以支付宝扫码转帐方式将人民币1600元转给了徐某某。案发后,刘玉斌家属代为赔偿了梁某甲、梁某乙。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刘玉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转帐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玉斌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人民币1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检察官助理:涂润辉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玉斌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及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