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玉林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刘玉林,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道庄**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玉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玉林在南城门广场边滇东饮食文化城门口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马)10片,微信转账收取陈嫒某某的300元钱;当天晚上23时49分,刘玉林收到陈某某微信转账300元后,再次到曲靖市麒麟区**城门广场旁“滇东饮食文化城”门口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0片,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还从刘玉林裤包内查获两袋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共20片,每袋装有10片,净重分别为0.92克、0.94克。从陈某某左手内查获刘玉林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0片(净重0.90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检查扣押笔录、鉴定意见、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玉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林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刘玉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