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刘玉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乡**村,捕前住址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层**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镇**村**屯,现住址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玉龙、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玉龙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2日至8月5日、自同年10月6日至10月20日、自同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5日至9月5日,自同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被告人刘玉龙、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刘玉龙以牟利为目的,在乳山市银滩先后3次向被告人田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田某某明知刘玉龙贩卖甲基苯丙胺,应刘玉龙的要求,介绍金某某从刘玉龙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同年3月10日,在乳山市银滩明珠海苑小区北门,被告人刘玉龙向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
同年3月18日,乳山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刘玉龙租住的乳山市**小区**层**楼**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玉龙、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5.辨认、搜查等笔录:刘玉龙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2019年4月10日在乳山市看守所对在被告人刘玉龙住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称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玉龙、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龙、田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玉龙、田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玉龙现被羁押于山东省乳山市看守所;
2.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17893****;
3.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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