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刘玥,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里****,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在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中心645LL88房间注册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2月至2018年8月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同被告人刘玥等人,以支付高额佣金为诱饵,采取发放宣传单等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以**天津分公司为居间人的形式,与投资群众签订《借款居间服务协议》,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售理财产品。所吸款项用于向部分投资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向员工支付工资、用于借款企业经营等。
经审计,**天津分公司共涉及已报案投资人565人,按现有证据认定投资金额34855.878630万元。被告人刘玥先后担任**天津分公司**、“小团经理”、“大团经理”期间,获取相应的工资、提成等。经审计,被告人刘玥涉及已报案投资人61人,按现有证据认定投资金额3786.8360万元。被告人刘玥于2018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合同复印件、审计报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边某某、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玥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海欧
检察官助理:杨晓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玥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