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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玮川抢劫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玮川,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街**号**单元**层**号,住威远县**镇**巷**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抢劫罪,经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玮川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刘玮川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玮川闲逛至威远县**镇**街**号**号时,看见该房屋房门未关严,遂产生盗窃财物的意图,随后刘玮川用手推开房门,进入屋内,用手电筒在屋内寻找值钱的东西,后被李某某发现。李某某持木棍叫刘玮川出来,刘玮川遂持一根铁制錾子走出门与李某某对峙,后刘玮川用一硬物将李某某额头砸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玮川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玮川既未劫得财物也未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玮川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玮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将锋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玮川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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