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刘瑞峰,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5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号楼**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瑞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2月13日至2015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刘瑞峰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以为被害人李某某承揽工程为由骗取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10月1日期间,被告人刘瑞峰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以为被害人刘某某承揽工程为由骗取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刘瑞峰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可以为他人安排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师工作及承揽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8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还款凭证、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瑞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瑞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瑞峰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侦查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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