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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用生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用生,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4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5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用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9时、10时许,被告人刘用生在本市白云区云城街白云大道南783号广州体育馆附近,先后窃得尹某某、赵某某手袋内票面数额为1899元的“限定的记忆 2019 NINE PERCENT” 告别演唱会的门票各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尹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用生的供述及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用生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用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用生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用生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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