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刘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福县**镇**路*号*栋*单元***。2019年10月8日因本案被安福县森林公安局(现安福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甲携一高压气枪到安福县平都镇罗家村附近稻田边,采用气枪射击的方式猎捕了2只野生斑鸠,后带回家中食用。次日,刘甲又持该气枪到罗家村附近稻田边猎捕野生斑鸠,但未猎捕到猎获物。后刘甲在返回途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枪支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周某甲、刘乙、周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系坦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小辉
检察官助理:胡博文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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