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刘百祥,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社区**庄**组**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百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刘百祥与被害人余某某因之前男女情感纠纷等问题,到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吾悦广场三楼找余某某,后双方发生争吵,刘百祥从裤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水果刀,右手反手持刀将刀架在余某某的脖颈处,余某某随后双手抓住刘百祥持刀的手臂挣脱,并夺走刘百祥手中的水果刀,在争执过程中余某某脖颈处被刘百祥所持水果刀轻微划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百祥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刘百祥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百祥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百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百祥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百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莉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百祥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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